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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章程范例 标准版

栏目:合同范本发布:2025-04-17浏览:1收藏

科技公司章程范例 标准版

以下是基于《公司法》及最新政策整理的5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涵盖不同企业类型与治理结构,整合网页[1][3][4][6][7]核心条款并适配2025年实务需求:


范文一:通用型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控股)​

第一章 总则

  1. 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2023修订版)制定,适用于自然人控股企业(网页1、网页7)。
  2.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需精确至门牌号(网页3)。
  3. 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定为准,需注明"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范围执行"(网页1、网页7)。

第二章 股东与出资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甲(货币出资300万元)、股东乙(设备作价200万元),验资后30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网页4、网页6)。
  2. 股权转让:内部自由转让,对外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网页1、网页6)。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 股东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网页7)。
  2. 执行董事:设1名,任期3年,兼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股东会及日常决策(网页1)。
  3. 监事:职工代表占比不低于1/3,监督财务及董事行为(网页6、网页7)。

第四章 财务制度

  1. 利润分配:提取10%法定公积金,剩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网页6)。
  2. 清算顺序:工资→税款→债务→剩余资产分配(网页4)。

附件:《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网页3)


范文二: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法人独资)​

特殊条款

  1. 唯一股东:母公司全资控股,重大决策以股东决定书替代股东会决议(网页6)。
  2. 财务独立:明确股东财产与公司资产分离,避免连带责任(网页6)。
  3. 机构简化: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职权;监事由母公司委派(网页4)。

风险提示:需在章程中声明"未设立其他一人公司"(网页1)。


范文三:外资企业公司章程(中外合资)​

涉外条款

  1. 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差额通过境外融资解决(网页2)。
  2. 外汇管理:利润汇出需提交《税务备案表》,汇率波动超5%启动重定价机制(网页5、网页7)。
  3. 争议解决:约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管辖,适用CISG公约(网页2、网页5)。

合规要求:附《FDI登记证明》《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网页5)。


范文四:科技型有限公司章程(技术入股)​

技术条款

  1. 技术估值:专利评估作价500万元,占股30%,附第三方《技术可行性报告》(网页3、网页7)。
  2. 成果归属:研发成果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及收益分成15%(网页7)。
  3. 对赌条款:三年内未实现产业化,技术方股权比例每年递减5%(网页3)。

附件:《知识产权共有协议》《竞业限制承诺书》


范文五:集团控股子公司章程

集团管控条款

  1. 分级决策:500万以下投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超限额报集团股东会审批(网页7)。
  2. 人事任免:财务总监由母公司委派,资金支出需"双签"(网页3、网页7)。
  3. 关联交易:与母公司交易需独立董事出具公允性意见(网页7)。

附则:章程修订需集团法务部备案(网页4)


通用法律条款(所有范本适用)​

  1. 线上会议:允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视频会议召开,决议电子签名有效(网页7)。
  2. 审计委员会:可选设替代监事会,成员包含外部独立审计师(网页7)。
  3. ESG条款:环境保护方案需取得环评批复,消防安全纳入年度审计(网页2)。

注意事项

  • 外资企业需同步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网页2)
  • 科技企业应在科技部门完成技术出资登记(网页3)
  • 建议配套《公司章程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网页7)

(范本整合网页[1][3][4][6][7]条款,具体应用需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调整)

以下是五篇不同类型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您参考:

范文一:科技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名称: [科技有限公司名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的最高行为准则,公司的组织、管理和运营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具体经营范围],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分为[股份总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面值]元。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具体权利)

第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具体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范文二:贸易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名称: [贸易有限公司名称]

(以下章节内容同范文一,根据具体公司类型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股东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范文三:餐饮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名称: [餐饮有限公司名称]

(以下章节内容同范文一,根据具体公司类型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由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职工代表。

范文四: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名称: [建筑有限公司名称]

(以下章节内容同范文一,根据具体公司类型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范文五:教育咨询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称]

(以下章节内容同范文一,根据具体公司类型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可以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会应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请注意,以上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实际章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制定章程时,请务必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并确保章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下是 5 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注册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详细经营范围,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全部为实收资本。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起始日期]至[营业期限结束日期],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股东数量]个,分别为:
1. 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 1],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身份证号 1],住所:[股东住所 1],认缴出资额:人民币[认缴出资额 1]元,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1],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2. [股东 2 信息]……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出资具有优先认购权;
(五)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赔偿损失;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不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不擅自转让公司股权,如需转让,按本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即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有紧急事由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另行确定通知时间并召开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董事会成员数量]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监事会成员数量]人,其中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数量]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会等

(具体可根据实际需求补充相关内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所有。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住所为:[公司详细地址],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详细经营范围,如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设立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 公司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共[X]个,分别为:[股东 1 名称]、[股东 2 名称]……。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的[具体时间]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有紧急事由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另行约定通知方式和时限。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

第九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已登记载明的数额为准。未经股东会决议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变更。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书面告知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职工代表[X]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监高报酬情况。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由子公司的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子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子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子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等。


第五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聘请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具体日期]起至[具体日期]止。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等报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具体时间]前报送股东。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的财务报表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和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定期向股东公开披露,接受股东的监督和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妥善保管备查,保存期限为[具体年限]。公司的财务印章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和使用,严禁私自借用或挪用财务印章。公司的银行账户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使用。公司的财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公司的财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公司的财务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具体年限]。公司的财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公司的财务档案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公司的财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销毁处理。公司的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公司的财务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中统一规定和管理。


第六章 劳动管理、工会等

第十六条 本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工会有权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体育活动。工会经费由工会会员缴纳和用人单位拨付构成。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等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给职工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权利,不得干涉和阻挠工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良好的劳动关系氛围和企业文化环境,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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