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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标准版

栏目:合同范本发布:2025-04-17浏览:1收藏

旅游业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标准版

以下是基于最新《公司法》(2023修订版)及实务需求整理的5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结合不同企业类型与治理需求编制:


范文一:通用型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控股)​

第一章 总则

  1.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5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2.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精确至门牌号并附电子邮箱。
  3. 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定为准,明确标注"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范围执行"。

第二章 股东与出资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甲(货币出资300万元)、股东乙(设备作价200万元),验资后30日内完成工商变更。
  2. 股权转让:内部自由转让,对外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 股东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
  2. 执行董事:设1名,任期3年,兼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股东会及日常决策。
  3. 监事:职工代表占比不低于1/3,监督财务及董事行为。

第四章 财务制度

  1. 利润分配:提取10%法定公积金,剩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 清算顺序:工资→税款→债务→剩余资产分配。

附件:《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


范文二: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法人独资)​

特殊条款

  1. 唯一股东:母公司全资控股,重大决策以股东决定书替代股东会决议。
  2. 财务独立:明确股东财产与公司资产分离,避免连带责任。
  3. 机构简化: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职权;监事由母公司委派。

风险提示:需在章程中声明"未设立其他一人公司"。


范文三:外资企业公司章程(中外合资)​

涉外条款

  1. 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差额通过境外融资解决。
  2. 外汇管理:利润汇出需提交《税务备案表》,汇率波动超5%启动重定价机制。
  3. 争议解决:约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管辖,适用CISG公约。

合规要求:附《FDI登记证明》《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范文四:科技型有限公司章程(技术入股)​

技术条款

  1. 技术估值:专利评估作价500万元,占股30%,附第三方《技术可行性报告》。
  2. 成果归属:研发成果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及收益分成15%。
  3. 对赌条款:三年内未实现产业化,技术方股权比例每年递减5%。

附件:《知识产权共有协议》《竞业限制承诺书》


范文五:集团控股子公司章程

集团管控条款

  1. 分级决策:500万以下投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超限额报集团股东会审批。
  2. 人事任免:财务总监由母公司委派,资金支出需"双签"。
  3. 关联交易:与母公司交易需独立董事出具公允性意见。

附则:章程修订需集团法务部备案


通用法律条款(所有范本适用)​

  1. 线上会议:允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视频会议召开,决议电子签名有效。
  2. 审计委员会:可选设替代监事会,成员包含外部独立审计师。
  3. 股东失权:逾期出资超60日未补足,公司可启动失权程序并重新分配股权。

注意事项

  • 外资企业需同步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 科技企业应在科技部门完成技术出资登记;
  • 建议配套《公司章程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

(范本整合网页[1][3][4][5]核心条款,具体应用需结合《公司法》第42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调整)

以下是 5 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范本一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注册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详细经营范围,可参考相关行业分类及具体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元,全部为实收资本。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营业期限届满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续展。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X]个,分别为:
股东一:[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号码],出资额为人民币[X]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具体方式],出资时间[具体日期];
股东二:……(按照实际股东信息依次罗列)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五)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六)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不得抽回出资;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时,可以由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认缴新增资本。第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于每年的[具体月份]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有紧急事情需要即时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另行确定会议通知时间。股东会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人,其中职工代表[X]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第五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股东、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债券等情况等事项,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分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隶属公司的名称,并标明“分公司”字样。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确定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为设立时的股东。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第二十一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个 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该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范文示例1: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住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整。
第五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第六条 出资方式及金额:
(一)货币:XXX万元;
(二)实物:XXX万元;
(三)知识产权:XXX万元;
(四)土地使用权:XXX万元;
(五)股权:XXX万元;
(六)债权:XXX万元。
第七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第八条 营业范围:XXX
第九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以下是五篇不同行业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供您参考:

范文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准则,公司的一切组织和活动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具体权利)

第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具体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制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股东会。

范文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称]

(以下章节内容参考范文一,根据贸易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方式以货币为主,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范文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称]

(以下章节内容参考范文一,根据餐饮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职工代表。

范文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称]

(以下章节内容参考范文一,根据建筑安装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建筑设备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范文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称]

(以下章节内容参考范文一,根据教育科技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教育软件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

请注意,以上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实际章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制定章程时,请务必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并确保章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旅游业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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