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年修正)XX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23年1月10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催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八)依法组织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1(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2页共17页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并确保培训方案、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