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刑事案件管辖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宋立刚【】司法实践中对列车刑事案件的管辖随着铁路运输情况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争议,为此,笔者结合旅客列车运行的现状和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特点,谈一谈对解决列车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几点思考。【关键词】刑事案件;司法;列车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23〕11-104-01一、列车刑事案件管辖中出现的问题〔一〕对犯罪发生后最初停靠站的理解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从字面上理解,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是指犯罪发生后该列车第一个停靠的车站。但列车具有运行距离长、空间位移速度快、停车时间短等特点,往往犯罪发生后在最初停靠站停车时甚至在经过最初停靠站所属的公安处管辖范围时,列车乘警证据尚未收集完毕,这就导致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难以移交犯罪发生后的最初停靠站,而是在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后移交前方停靠站。〔二〕列车乘警与站警对案件交接的条件把握不一公安部在转发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时规定了站车交接案件所需材料,具体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的盘查笔录;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3.证人证言;4.抓获经过;5.赃、证物扣押清单及赃、证物;6.已经依法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并明确规定:“车站派出所民警接收案件时,如停车时间较短,那么只审核材料种类,不审核材料内容。除缺少前条1.至5.项材料外,不得以材料不齐或内容不全为由拒收案件。〞但在实践中各铁路公安局下属车站派出所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不一致,尤其是跨铁路公安局的交站案件,存在以材料不符合标准、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等为由拒绝接受案件的情况,也存在不积极审核材料使乘警在开车前无法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三〕现场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管辖存在争议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车乘警应当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证据,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此类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生在去程中的案件,一种是发生在返程中的案件。对于发生在返程中的案件,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处所在地属于目的地,同级的铁路运输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发生在去程中的案件,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处属于始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