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XX年修正)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监察管辖和职责第三章监察内容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已由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效劳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效劳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2页共6页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并实行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监察管辖和职责第七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效劳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效劳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管辖的监察对象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下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