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乡镇(街道)党委党建暂行规定XX省委托乡镇(街道)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202223年11月1日,省平安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黑安监联字(202223)9号文件。)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街道)平安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XX省标准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委托执法,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的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平安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上级平安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三条委托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将以下权限全部或局部进行委托:(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整改情况;(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立即或限期消除隐患;(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分;(五)经委托行政机关法制审核后,可以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第2页共4页(不含3万元)罚款。实施本条第(三)或第(四)或第(五)项的,必须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委托行政机关备案。第四条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批准依法设立;(二)具有2名以上经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工作人员;(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四)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数量较多。第五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行政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受委托的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委托执法活动的依据、权限、期限;(四)委托行政机关职责;(五)受委托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