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骨干人才奖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二、申请条件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2(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院所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此外,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三、申请时间2018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5月31日。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四、奖励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骨干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骨干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3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