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古树木保护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XX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20230年以上的树木,本方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术;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并报市园林局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第2页共3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八条古树名要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九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