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法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房屋作为所有人财产,是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一局部,拆迁人撤除房屋,使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理应对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撤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撤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撤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分款。〞所以,由此规定可知,违章建筑属于必须撤除的建筑或者必须经改正方可使用的建筑。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必须撤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经规划部门处分,允许保存的,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处理的法律依据(一)实体性法律规定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撤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分款。〞我们可以从上述规定得出以下5点结论,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第2页共6页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权力;2、区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撤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分款;3、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那么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那么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撤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