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研究【内容】知名品牌之间的商标权益纠纷自2022年起,数场诉讼屡次发回重审,不断改判,至今仍未落下帷幕。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纠纷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第一,产品装潢的归属问题;第二,广告语的归属问题;第三,巨额商标增值的利益归属问题。而这三个问题商标法目前都没有规定,这也是这些纠纷难以解决的根源所在。法律的滞后性使我们的研究更加必要,本文笔者将对商标许可制度进行探讨,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关键词】商标许可使用;意思自治;公平合理;无限许可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2)08-0089-02作者简介:刘行(1997-),男,汉族,安徽宿州人,天津科技大学,本科。一、商标使用许可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目前直接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规定的是商标法第43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许可使用带来的商标增值利益如何分配,以及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如何救济作出相关规定。间接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些民法上的根本原那么。就目前的判例来看,审判主要的依据为民法上的公平原那么和合同法的自愿原那么。缺乏对商标使用许可的直接立法,而间接立法以及根本原理增加了法官的主观性,这也是相关案件反复裁判,难以解决的根源。二、商标许可使用存在的问题(一)对公众权益的损害商标的许可使用对公众权益的损害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第一,商标的许可使用造成商品品质无法保证。随着社会的开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商品的品质,商标作为商品或效劳的表征,对商品具有重大作用。有些品牌为了扩大知名度,增加市场占有率,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然而许多品牌对被许可人缺乏监督,难以保证商品的品质,甚至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经营不同的产品,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②第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消费者往往并不知情,依然购置同一商标的产品,这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甚至可能成为许可人争夺市场,恶意窃取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