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控辩审关系提升认罪认罚质效路径牛廷彪贾伟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好主导责任。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控辩审关系带来的转变入手,剖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过程中控辩审三方面临的挑战,进而从增强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能力,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控辩协商应当依法进行实质审查及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控辩审三方如何更加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实现控辩审关系的平衡,切实在案件中能够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词:认罪认罚值班律师;自由裁量权;控辩协商;精准量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全面铺开,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员额检察官,笔者对该制度的理解也是从浅到深,从表象到本质,从疑心到坚决,从被动适应到积极推行的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之前,诉辩关系是“对抗〞式,法庭上的剑拔弩张,无罪辩护的大比例,造成司法资源的些许浪费。如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辩关系变成了“合作〞式、“协商〞式,那么如何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完善控辩协商机制,都是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对诉审关系也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是否相违背,检察机关如何更精准的为犯罪嫌疑人计算确定刑,确定刑的提出是否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需要在未来更多的工作中去探索、去解决,从而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及控辩审关系状态(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案件时的能动性,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社会对抗,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目的。(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前的诉辩关系状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辩护权的法条数量有所增加,给人一种辩护权已经完善的错觉,但实质上控辩双方在顶层制度设计上仍是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中①。一方面局部司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律师缺乏尊重,误认为律师的介入只会给他们的工作设置障碍;另一方面律师权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