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论非农用地使用权对策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换言之,集体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只能通过征为国有而没有别的途径。建设用地供地渠道的单一性,使得集体土地各种产权不仅先天发育缺乏,而且后天还受到种种歧视,集体建设用地一直游离于土地市场之外。即使进入市场。也受到诸如使用主体、使用范围等种种限制。一涉及流转,一般都先征为国有再办理出让。这种简单划一的做法,利少弊多,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人为制造了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在土地收益权上的不平等。以现行的征地制度为例来分析,不难看出这一点:在用地者所要支付的总地价的构成来看,第一局部为用地单位所要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第二局部为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第三局部为交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配套费用。在这过程中,用地者动用了国家征地权(实际上显得过于泛滥),以相当低廉的使用资源的“补偿〞价格代替国家解决了对农民集体土地永久性所有权的“买断〞,取得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在得到用地者支付的土地税、费后,拥有了永久性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得到了一定的土地补偿(这种补偿在总地价中所占比例是较低的)后永久性失去了在土地上投入、收益的权利。这种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理已引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反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确保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开展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如何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已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以为,在宪法成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存的今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同的“出身〞不应该影响各自主体产权的地位。如同国家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土地处置、收益等相应权利一样,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收益权也应交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两种产权,纳入同一市场,可促使其互为补充,共同开展,这是本文立论的根底。下面,本文第2页共9页将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方面存在的几种矛盾作些剖析,并结合实际谈谈对策。一、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一)在城市化进程中大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与离开土地的农民进城后缺少根本生活保障之间的矛盾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逐步到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功能区的划分越来越具体。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