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雇凶伤人预备犯的刑事处分梁春程彭曦一、根本案情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潘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邱某〔系潘某男友〕产生不满,为泄愤,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由张召集人手对邱实施伤害,并要求致使邱到达终身残疾程度。嗣后,潘某向张某某先行支付路费人民币1300余元,张某某那么纠集了被告人魏某、同案关系人李某、余某〔李、余二人另案处理〕先后抵沪。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根据潘某提供的地址至邱某居住的某别墅小区进行实地踩点,并用拍摄邱某汽车的照片传输给潘某,获得确认。同月27日,经人举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魏某,被告人潘某接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的定性,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成心伤害罪犯罪未遂。本案三名被告人之间雇凶关系已经成立,且进行了确认汽车牌照等踩点行为,对邱某的人身平安已经造成了危险,此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当认定为成心伤害罪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成心伤害犯罪预备状态,应当免除处分。被告人踩点的行为仅仅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尚未进入到着手阶段,对法益也未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危害,是典型的犯罪预备。成心伤害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轻伤以上伤害,本案尚处于犯罪预备状态,故应当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处分。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以成心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可以适用犯罪预备从轻、减轻的相关规定。刑法对犯罪预备行为以不惩罚为原那么,惩罚为例外,表达了保障人权的要求。但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法益,合理表达刑法的指引、评价的社会作用,对严重犯罪的预备犯仍然应当予以处分。本案的犯罪形态虽然是犯罪预备,但综合考量犯罪预期结果和雇凶伤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刑罚处分,并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分。三、评析意见我们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当以成心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其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但综合考虑雇凶伤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从轻、减轻处分而不宜免除处分。天道酬勤〔一〕本案的犯罪形态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犯罪形态是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样态,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虽然在学理上被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但它们同犯罪既遂一样都是一种犯罪的终局性形态,各个犯罪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