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来自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查文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根底工作是田野调查。在课题组工程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陈小君教授的筹划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中青年师生共五十多位,分成14个小组,从2022年9月下旬开始,以我国中部省份XX省为重点,对包括XX省的2023个市、县、区和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等省份的4个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农户达406家,访谈农民计五百余人。课题组主要围绕农地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流转状况、税费负担、征用状况以及纠纷状况这六个方面与各地的农民、基层干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座谈和个别访谈,并向农户发放了问卷。此外,课题组还从各地收集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内容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统计数据、法院典型案件判决、土地权证、各地农地运作的试点方法等等。本报记者在对课题组报告认真整理后,将其主要局部节选刊登,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一、权属状况问题。土地归属一向为法律制度设计的重心。为反映出农民本身对当下土地权属的认识,课题组提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430份,选“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结论。认为土地属于国家的占有绝对优势。解读。一个从法学视角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即为何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土地是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国有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这种不同却被受访者所普遍无视。相当一局部的受访者还认为,两者的边界是模糊的。然而,这样的模糊或许不能简单的归结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譬如,作为农村社区精英的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都持相类似观点。课题组认为,影响集体成为适格私权主体的第2页共6页因素一是集体所有权所承载的公法义务淡化了其私权属性;二是集体所有权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缺位〞。二、使用状况问题。在农民对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满意的问卷调查中,共有404份有效问卷对此作出了选择,其中266份选择“满意〞,占总数的64%;只有70份选择“不满意〞,占总数的18%。在农民是否愿意种地的问卷调查中,共有413人对此问题作出了有效答复。其中198人表示“愿意〞,占总数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税费负担减轻就愿意〞,占总数的31%;而72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占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