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形式、调解内容、调解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了长足开展。目前,全区各类基层调委会已开展到197个(含22个企业调委会),初步形成了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网络化体系。广阔调解人员贴近群众,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调解,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发挥了应有了的职能作用。但全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乏:局部调解组织特别是企业调解组织还不健全;局部村(居)调委会人员年龄老化、业务素质较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开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我区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时期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紧紧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标准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方面,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开展,充分发挥和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进一步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二、搞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为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保证调解组织有效运作,要尽快建立健全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纽带,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根底,以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法制宣传员、信息员、第2页共6页调解员)为依托,上下贯穿、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防范调处体系。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逐步标准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司法所为龙头,依靠乡镇党委政府,聘任辖区内公正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的基层人民调解员、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司法助理员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