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救援及查处规定为标准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准时、精确和应急救援的高效、有序及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政综()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事故报告(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或报告110指挥中心;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镇(街道、工业园区)应马上向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10指挥中心如接到辖区的事故报告,要依据110指挥中心转报的内容受理。(二)事故报告应遵循逐级上报原那么,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给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依据事故状况相应通知公安、监察、劳动、工会等单位:1、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上报至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区交警部门要把事故状况逐月统计汇总后报区安监部门,由区安监部门上报市安监部门。(三)发生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一般事故除外),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准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由区政府值班人员报告分管该行业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