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标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时效性〉〈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题注〉〈内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公安部部长:贾春旺1999年5月25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从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在消防平安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第2页共4页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的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