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上岗体检患有职业病谁之过案情:现年31岁的李某,十年前是锡山A公司的打磨工,有9年的粉尘接触史。2023年1月,A公司为职工进行体检后,无故与李某在内的5名打磨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除李某外的4人均失业在家。2023年4月惠山B公司招收打磨工,李某隐瞒了身体种种不适,顺利的进入B公司工作。而B公司为了节约本钱,未对李某等人进行上岗体检。3个月后,李某离开B公司。同年11月李某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矽肺I期,2023年8月经锡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1月李某的伤残程度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2023年3月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B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81777元。B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焦点: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经李某申请,追加A公司为本案被告。A、B两公司为矽肺在那个公司形成展开了剧烈的辩论。B公司认为,与李某一起被A公司无故解聘的其他4位打磨工,均患上不同程度的矽肺,只因之后失业在家,故而一切赔偿费用均由A公司承担。为何李某在B公司仅仅工作3个月,所有责任都要B公司承担呢?此外,B公司还提供了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主编的职业病书籍,证明一般矽肺患者的发病工龄多在6-12年左右。李某仅在B公司工作3个月,不可能导致矽肺I期这么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A公司认为,李某在其公司工作时间虽然较长,但是B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职业病是A公司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B公司未对李某进行上岗体检,A公司在2023年1月对李某进行体检的报告上并未反响李某患有矽肺。同时根据该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