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农民合作社加强标准化建设意见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进一步依法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现就条例与国家法的衔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根本原那么1.条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相冲突或条例没有规定的条款,严格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执行;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的,而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按省条例规定执行;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予以约定。二、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规定由条例规定的“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调整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效劳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效劳。(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1.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数由条例规定的“7个以上〞调整为“5个以上〞;2.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由条例规定的“5万元以上〞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约定的本社全体成员的出资总额。〞(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规定1.农民至少应当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第2页共5页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缺乏20人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控制在成员总数的5%以内。3.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4.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效劳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由条例规定的“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调整为“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根本表决权。对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