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3页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3"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第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第2页共23页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规划责任:1.将平安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平安生产能力。(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平安生产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