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涉刑案件的诉讼模式邢玮王英伟[内容]民间借贷纠纷涉刑案件频发,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严重,涉案资金如何追回是处理案件的核心问题。现行法律对此分为是刑事直接追缴、是刑民同时进行、是先刑事后民事三种诉讼模式。[关键词]民间借贷;刑事责任;资金追索模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2)20-0088-02作者简介:邢玮(1972-),男,辽宁大连人,本科,法律专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合同、刑事;王英伟(1981-),男,辽宁朝阳人,本科,法律专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务。民间借贷是日常社会生活中经常在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资金流转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民间借贷也有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但是作为民事纠纷的违约与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许多涉嫌犯罪的资金流转类行为往往也都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案件在事实和主体上完全或局部重合,在程序和责任承担上相互交叉和影响,其法律后果与民间借贷那么完全不同。民间借贷涉刑案件资金追回诉讼模式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所在。一、案情简介某投资咨询公司(甲)以“P2P网路贷款〞为幌子,与出借人(乙)签订投资理财咨询效劳协议,约定甲为乙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效劳,收取投资款,设立资金池共担风险,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将投资款借贷给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的法定代表人(丙)将自有所谓的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乙,乙将出借款汇入甲的账户。出借款到期后,甲向乙归还了首期本金及利息,余下的本金及利息甲不能按期兑付,为了安抚乙及其他投资人,担保人丁出具担保函,为甲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乙屡次索要无果遂向法院民事诉讼,以甲、丙、丁为被告,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以甲在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反响的情况,裁定驳回乙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乙服从一审裁定没有提起上诉,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民间借贷涉刑案件产生的法律根底合法的民间借贷双方主体平等,以标的物货币的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属于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一种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实社会生活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实施的行为,可能涉嫌或衍生出如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