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分析1949年,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他虚构的一个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被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维系生命,在一名探险者的提议下大家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吃掉其中一人。但在抽签前最初的提议人威特莫尔又却改变了主意,而其他四人执意坚持,抽签的结果恰好选中了不幸的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四位被告不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这一案例虽然是虚构的,但是被认为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学案例之一,其引发的争议不断,成为法律界一直沿用至今的经典。富勒虚构了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的判决意见,围绕罪与非罪、犯罪与刑罚、道德与法律等问题,五位大法官展开了精彩绝伦的陈述与慷慨激昂的辩论。其中两名法官维主张维持原判决;两名法官要求撤销原判决;而唐丁法官选择了弃权,他一方面不忍将十位英雄用生命换来的人处以死刑,另一方面又无法说服自己赦免杀人者。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也常常思考这个问题: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候,我们该如何选择?法律和道德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当面对道德和法律时进退两难的为难处境?一、近现代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困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哲学、法学问题中的一个经典论题,千百年来,引起了无数哲学家和法学家的深入探索与追问。出于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不同,在思想的碰撞和无休止的争论中,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一〕法律与道德相别离以凯尔森、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将法与道德相别离,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其要表达的意思是法律与道德并无直接的联系,至少可以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无须道德的授权。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恶法亦法〞,正如奥斯丁所言:法的存在与否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与否那么是另外一个问题。一个法,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即使它与我们的评判标准不一致,即使我们并不喜欢它,它依旧法。可以看出该学派的观点:即使法律是侵害了人们的权利,违背了最初的意愿,依然不可否认它的地位与权威。〔二〕法律与道德相联系富勒、德沃金等自然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主张法律必须以道德为根底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赞同的该观点的学者大多是考虑到了道德和法律的结合有利于规制统治者、立法者的行为,防止制定恶法,丧失法律最初的目的和价值。对自然法学派来说,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