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司法系统调研报告: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优化侦查权配置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中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目前的侦查权配置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平安感的需要,因此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探索出路。研究侦查权配置的六大误区个人认为,目前对优化侦查权配置的研究存在六大误区:一是只看外表问题,不重视原因分析。许多人提到侦查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就会列举立案不实、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但往往没有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二是过分注重对侦查权力的监督,不重视对侦查权的保障。单从法律条文看,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似乎比一些国家的范围要宽。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不配套和存在缺陷,以及对公民违反程序性规定缺乏明确、有效的处分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往往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很显然,单一谋求将警察的手脚死死捆住,不应该是优化侦查权配置的根本方向。三是过分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被害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在侦查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更要注重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只有这样,侦查工作才能得到广阔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刑事诉讼活动也才能顺利进行。四是只就事论事设计制度,而无视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例如,为防止刑讯逼供,有人提出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这一制度对防治刑讯逼供确实有积极作用,公安机关也正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但是,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录音录像制度发挥作用,相关配套制度也必须跟进。录音录像的核心要求是要做到“全程〞,如何保证有足够的侦查人员承担每一次讯问时录音录像的任务。此外,由此带来的装备、人员的保障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一并考虑。如果没有这些配套制度第2页共5页的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五是只重视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而不重视对其他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监督。学者一提监督制约,就必然奉“决定权、执行权相别离〞是唯一的最高标准和最大价值追求。但是,在表述时往往只针对公安机关,走入“双重标准〞的思维模式,罔顾其他机关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批捕、自己审判等客观事实。无论是对侦查权、起诉权实施监督,还是对审判权、执行权实施监督,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标准也应当是统一的。六是关注确保公正的措施多,关注提高效率的措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