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工程,应当就洪水对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工程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1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平安,影响河势稳定、阻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第2页共2页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平安,影响河势稳定、阻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2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二、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