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绿色金融市场法律责任特殊性分析。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生存与开展的基石,对于有着特别市场目标的绿色金融市场而言更是如此。中介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看门人〞,是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角色。绿色金融市场对发行人“绿色身份〞、资金投向的特别要求,需要中介机构承担额外的职能,进而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关键词:绿色金融;中介机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金融被视为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面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从金融入手进行市场主体行为的牵引无疑是极具效率的方式,由此逐渐演化出了绿色金融市场。绿色金融的“绿色〞前缀正是其特殊性所在,意味着其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绿色产业工程,对发行人工程“绿色〞身份及后续资金投向的判定和监督是两大难题。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两难题的解决也将更多地依赖市场的力量,作为市场“看门人〞的中介机构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值得思考的是,中介机构在绿色金融市场中的法律责任是否因市场的变化而具有特殊性。一、绿色金融市场对中介机构的特别需求2023年8月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我国开展绿色金融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年也被称为我国绿色金融元年。可以发现,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也并非基于成熟的市场实践和可持续投资理念自发形成,而是通过政府顶层设计,发布各类政策文件,相关实践才推广、开展起来,是一种“硬法〞规那么模式。此时监管者有意识地创设优惠政策作为外部鼓励,以期吸引更多市场参与者。不可否认,这样的举措虽不能完全解释但确实有力地推动了市场起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例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将绿色债券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证监会发布的支持绿色债券开展的指导意见为绿色债券发行开设“绿色通道〞,上交所和深交所还分别进行了绿色债券试点,为绿色债券发行大开绿灯。在政策大力支持下,2023年我国才发行了第一支绿色债券,而2023年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绿债发行第2页共7页国[1]。然而各项优惠政策、额外利益能够成为市场的刺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同样能成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鼓励〞。面对如此“优惠〞,发行人有着足够动力为了更快获得资金、“绿色溢价〞,而选择采取“漂绿〞的欺诈手段。相较普通债券,绿色债券不仅享受诸多政策利好,甚至在利率上都更有优势。据统计,近3年来aaa级绿色公司债的利率普遍低于普通公司债[2],且在绿色债券中,据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