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国税局当前纳税评估工作调研报告1、职能定位不准。我们有些同志,评估任务下达后,第一件事就是通知企业财务人员准备账簿凭证,“很有敬业精神〞地从头至尾仔细检查一遍,虽然精神可嘉,但无形中你的工作已经“越界〞了,不单单在未下规定文书情况下调账、查账有违反工作规程之嫌,而且一旦在账面上发现了问题,往往评估人员根本无权处理,自我束缚了工作手脚。评估工作规程所规定的“纳税评估工作不做系统查账〞其实就是标准评估工作的一条重要依据。评估工作注重的是借鉴内外部信息从“轮廓〞上评价判断是否存在涉税疑点,细节问题要靠纳税人自查和稽查人员检查实施来落实。职能定位不准不利于纳税评估工作长远向更高水平上开展。2、评估数据库内容匮乏。纳税评估的主要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信息、管理员日常管理所掌握信息、上级发布信息、地区经济指标等。目前管理员所掌握的以上信息还远远不够,能够真正用于纳税评估的也不多,往往是一边评估一边采集信息,科学性、可信度低,就有可能造成评估判断失准,制约工作质量。3、评估结论定性不准、处理不标准。评估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会使一些问题“浮出水面〞,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又成为工作的难点。现行征管法自2022年5月公布实施,第63条对偷税定性做了明确,从法理上说主观成心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而对非主观成心造成少缴税款如何定性处理却缺少必要的明确,只是在第52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与对偷、逃、骗、抗税的无限期追征的不同似乎看到一点两者的区别但又不明确,无助于对定性的界定。因此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往往对少缴税款问题几乎一律定性为偷税,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于是有些人就形成了这样的认识:一方面,稽查检查发现的少缴税款问题全部是偷税,而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理解偏过失第2页共3页误允许纳税人自查纠正〞,在不做严格要求情况下即统统可以自查纠正,从而随意处理。从评估工作开展初期各地发布评估案例情况看,这一现象存在不少;另一方面是投鼠忌器,为躲避责任对发现少缴税款问题一律倾向移交稽查,而其中真正属于应该移交的却不多,牵扯了稽查部门工作精力。4、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如案件是否移交稽查、自查补税是否到位、同类问题是否重复出现、典型问题是否引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