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标准冲突的分析及思考摘要随着我国当前总体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其内部法律制度的普及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我国当前所拥有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在建立的过程当中是依据我国整体的开展方针进行有效的建设而成。对我国整体的开展具有着推动性的作用。在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当中,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在其作用发挥之下,能够有效实现其内部其他制度确实立,以此有效保证我国在运行的过程当中,整体的开展状况能够与国情相符。当前阶段,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本文根据其整体表现的性质进行有效分析,提出相应意见,以此希望我国的开展能够落实当前所应用的制度和政策,保证我国在开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对针对性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促进我国的全面开展。关键词行政法标准冲突分析作者简介:李铸伦,中共赤峰市委党校。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11.226一、标准冲突的概述标准性冲突概念其实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首先,其整体存在着内容上的区别性,因为在同一对象的规定内容当中,往往决定同一事项其本质的性质具有不一致性,不管这种不一致性是全部的不一致,还是局部内容的不一致,其整体所强调的内容就是其自身的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性在概念阐述方面,其整体的不一致性主要表达在文字所表达的内容存在着不同。例如,在具体规定当中,如果出现了某些模棱两可的词汇,其自身的概念意思绝对需要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并且这些概念都是允许出现下属的附属概念,因此它也存在着形式上的不一致性。在具体应用的过程当中,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这些模棱两可的词汇进行附属概念的添加,这样就可以保证在工作运行的过程当中,能够依据其自身整体所需要应用的性质,对于局部概念进行附属提议的增加,这样在应用时,就能保证运行的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各个行政单位所进行附属内容规定的形式存在着不同的区别,在标准冲突上也存在着差异。在应用的过程当中,其概念本身存在着表述的不一致性或者是文字表达的不一致性[1]。在具体应用的过程当中,由于其内容在表达形式上的不同而导致一定冲突问题的产生,而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不与其本身立法规定相冲突。在实际应用的过程当中,立法虽然是总体的规定之一,但是下属单位在进行复议法律内容时,同样也属于规定之中的一局部内容,虽然这种规定趋于整体法规之下,却仍旧有行使的权力。然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这种反复性的规定,其定制并不能够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