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2页法制办行政奖励调研报告奖励作为一种施政手段由来已久。早在我国两千多年前的商鞅变法,就有奖励军功、耕织、告奸者的规定。其后,无论朝代更迭,奖励始终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手段。到了近代,晚清政府为了开展工商业,曾颁行奖励公司章程和奖励商勋章程;民国初年,又有航业奖励条例、造林奖励条例、公海渔业奖励条例等一批奖励性法规出台——近代意义上的行政奖励登上历史舞台。新中国成立后,行政奖励仍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较为常用的重要施政手段。在方案经济时代,由于缺乏市场鼓励机制,行政奖励成为政府激发相对人积极性的主要方式,只是带有较为浓厚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越来越尊重相对人的意志和权利,逐步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增强民主性与合意性——行政奖励正契合了此种开展趋势,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但是,透过蓬勃开展的表象,深入到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奖励的具体运作,我们却发现,行政奖励从观念层面到制度构建再到具体实施,都存在许多偏差、缺失甚至混乱的状况,根本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既与法治的原那么相悖,亦影响了行政奖励应有作用的发挥。本课题从行政奖励的概念、特性、分类等根本问题入手,通过对我国行政奖励现状的考察,揭示对行政奖励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正当性,并对具体路径作以探索,以期为推动行政奖励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有所助益。一、行政奖励概述:(一)概念虽然行政奖励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早在我国行政法学恢复时期,便有学者意识到其独特价值而纳入行政法学体系进行研究,但是由于假设干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开展的重点不在于此,所以有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研究状况相比较为逊色,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概念表述。但是,在现有各种不同的概念表述中,也可以总结出一些共识性的东第2页共22页西:(1)大都认为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大都将行政奖励的目的界定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促进社会进步;(3)相应地,行政奖励的客体也大都被界定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要奉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等先进行为;(4)大都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为行政奖励的主要形式。但是,这些概念表述大都带有较深的方案经济时代的烙印,已落后于日新月异的行政管理实践,所以有学者认为应当对行政奖励现有概念进行解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