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分析思考)[]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农村政权体系的开展变化、农村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变迁以及农村党组织自身建设状况,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形成了新的挑战。[关键词]村民自治;农村基层党组织;影响因素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需要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角度,深刻分析影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种因素。一、农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化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不周延性由于在基层推广民主的现实条件,村民自治制度的安排应该是“于法周延,于事简单〞。但是现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许多关键的地方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这样就不可防止地导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不和谐状态。一是没有明确村党支部领导地位的实现途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上述条文虽然明确了村党支部享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权,村委会享有村民自治权,但对于什么是领导权、什么是自治权;领导权和自治权如何表达;发生争执相矛盾时又如何裁决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二是没有明确农村“两委〞之间的职权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由此可见,上述条文存在较多重叠交叉,造成农村“两委〞权力边界模糊不清。三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过低。第2页共3页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年龄上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四是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复杂、繁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