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农村土地纠纷研究分析一、存在问题土地作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理应为民众的居住需求和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根底性保障。国家在公共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中,应当保证民众安居乐业,做到公平公正。随着经济的开展,土地开发和利用价值越来越高,资源越来越溃乏,出于对居住的需要或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城镇还是农村,往往出现寸土必争的现象,进而纷繁复杂的纠纷不断增多。在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农村群众的生存与土地的潜在性赖性还未完全改变,而监管缺位、农民维权意识落后更将纠纷越演越烈。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要么未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利,而采用其他过激的方式予以解决;要么拖延维权时间,至纠纷双方矛盾加剧时才选择走向法院寻求处理。近年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务工人员取得了不菲的收入,外表上淡化了对土地的需求,土地资源出现不同程度的流转或弃耕。而流转过程中的监管却长期以来未落到实处,因而造成了不同原因的土地纠纷。二、原因分析具体而言,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不准确,边界不清、四至界线不明。土地承包时主要采用“手指为界〞或估计面积的方式进行分配,导致记载土地面积无法做到准确。土地面积不准确在征地补偿中往往出现诸多为难情况,农户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只有几亩,被用征土地面积已超过登记土地,农户实际上还有土地耕种,这一现象不但在纠纷处理中出现逻辑混乱,也给国家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决策中带来诸多不便。边界不清、四至界线不明更是纠纷多发的原因。二是土地流转监管不力,相关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没有存档。土地合法流转才能最大限度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让有能力耕种的农户经营土地,让能从事其他产业的人解放出来,这本来既解决了农民的根本生活保障,又充分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现实中多数土地流转纠纷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方说,规定土地流转(一年以下的代第2页共2页耕除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土地转让必须经村集体同意且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原那么上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或单位转让。可是,现实中却疏于对农户间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监管,导致纠纷发生时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因行为违法,致使双方均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损害了农户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三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落实,屯地、违规用地行为还不同程度的发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