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平安条例〔以下简称平安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是平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事故根本情况,总结汲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致因分析,研究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第三条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准确、详实的原那么,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漏报、误报、延报。第四条公安部消防局警务部门主管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除本规定明确授权外,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由各级警务部门负责。第五条发生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社会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上报事故情况:〔一〕利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事故的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并明确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二〕一般亡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严重事故、亡正团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1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非工作时间报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其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发生事故引发群体性警民纠纷、聚众上访等社会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第六条总队级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翌年1月10日前对全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附事故致因分析〕,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总队级以下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总队级单位规定。第七条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平安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类别进行统计:〔一〕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列入车辆交通事故统计;〔二〕在训练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的事故,列入训练事故统计;〔三〕在执行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事故,列入灭火救援事故统计;〔四〕消防装备在使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丧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事故,以及非船艇事故造成的装备损坏,列入装2备事故统计;〔五〕因失火造成的部队人员伤亡和所属的装备、财产损失,列入火灾事故统计;〔六〕船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