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偷税罪立法调研报告一、刑法中认定偷税罪存在的问题刑法在第201条第1款就有关偷税罪的认定和处分作出了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一规定说明,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偷税罪,除了必须具备偷税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数额和情节方面的要件。这里的数额和情节要件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数额+比例〞;一个是“次数〞。所谓“数额+比例〞标准,是指以偷税的数额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的标准,这是刑法中唯一采取此类标准的罪名。所谓“次数〞标准,即行为人偷税前受过行政处分的次数作为其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标准。采取这样的认定标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就“数额+比例〞标准而言,一方面,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另一方面,偷税数额的多少可以实际反映了行为人在客观上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程度。所以,采取“数额+比例〞的双重标准,就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将偷税罪的犯罪结果量化,以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符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那么。就“次数〞标准而言,由于偷税人屡罚屡犯,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第2页共4页“次数〞标准主要考查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恶性程度,表达的是一种主观情节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偏重于客观方面的“数额+比例〞标准的缺乏,以防止行为人钻法律空子,躲避刑法的有关规定,还有利于强化一般预防效果。偷税罪立法较以往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完备,但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状况,认定偷税罪的“数额+比例〞、“次数〞两个标准,在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