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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 运输 合同 格式
集装箱运输合同格式 集装箱运输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各自经营业务,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质低价服务要求,在互惠互利的愿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对公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公路拖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内容详实、准确的委托运输资料,包括集装箱箱号、提、送货门点、箱量、箱型、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特殊要求等内容。 2.甲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费率和结费时间立马与乙方结清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条: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套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公路运输许可证等)。 2.应按甲方指令和要求在保质、保量、保时完成委托任务。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到达装箱,应于装卸箱时间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重新安排。 3.乙方在提取空重箱的时候,有责任和义务检查所提集装箱外观是否完好、变形,箱体有无破损及异味,铅封是否完好,如乙方在 不能认定好坏时立马通知甲方认定或者更换箱号。 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必须含承运人责任险)。 5.如甲方超过期限未按时付运费,乙方有货物留置权。 6.对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但甲方有协助乙方向有关第三方解决索赔事宜的义务。 7.保证甲方用车的优先安排,尤其是节假日和法定假期。 第三条:风险责任 双方各自承担经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包括效益亏损)。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等)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免责。 第四条:运输费率和标准 1.运杂费:按双方签署的运价表或运价确认书计收。 2.垫付费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替甲方垫付的费用实报实销但须提供原始发票和甲方对该费用的确认件。 3.本次协议从——,运价元/T, 4.其他地点运价由传真件单票确定。 第五条: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期限为拖车运输任务结束后30天内结清。 2.每月某日乙方提供实际发生的业务费用对账单和相应金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一至两周内安排付款手续。 3.如果发票抬头和收款人不一致,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除非乙方能提供有效的风险担保。 第六条:协议的履行、约定事项 1.协议双方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协调、业务管理,对账工作。 2.本协议中所指甲、乙双方应还包括各自下属人员、雇佣人员。 3.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4.本协议如果发生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方同意,并在十五天的时间内协商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2.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八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协议中的条款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陆上集装箱拖车运输服务协议自行终止。 3.本协议自以下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以昭信守。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日期: 年月(签字日 集装箱运输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注册地址:码(附复印件): 联系电话:现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集装箱拖车业务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1、乙方自购集装箱运输拖车(包括拖头、拖架),甲方提供企业品牌,并以甲方操作,管理系统给予乙方支持.乙方在接受甲方制度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为乙方办理车辆正常营运所需的各类证件及代购代缴各项规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合作期限:期限三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三、合作车辆信息(可单列清单) 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备注(车况资料可另附页补充) 四、违约责任 1、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无法继续合作的,可视违约方单方面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2、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宜,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且有权停止乙方一切管理事务的办理直至扣车。 五、协议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满,自动终止。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乙方结清所有款项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乙方须于一个月内将车辆所有证件税费等转出甲方名下。乙方要求续约的,须于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5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转让给他人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如因国家政策调控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办理运输车辆、司机相关证件及批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代购代缴乙方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营业税、附加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代垫。甲方有义务于上述费用到期前天通知乙方,如因乙方逾期交款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理。 3、代扣代缴乙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乙方需开具发票,按发票金额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开票之时当即现款交清。 4、向乙方收取行政管理费用每月每车元人民币。 5、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和其它安全事务。 6、本协议期满,若不再继续合作,甲,乙双方应对合作期间,因车辆违章,事故等事项作出处理,在结清所有债权,债务后六十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所交押金.若风险押金不足以抵偿乙方所欠债务时,甲方有权就风险金抵偿后的差额,继续向乙方主张权力. 7、甲方受乙方委托,为其承运货物,乙方在运作月结束后满天,支付甲方运费、代垫费用等款项。 8、其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每月某日前向甲方缴纳下月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营业税、附加费及车辆所得税,如需开具发票,按发票金额的%收取税金。乙方所得税由乙方向甲方自觉缴纳,不申报缴纳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提供辆质量合格的集装箱拖头及车架,自行招聘录用证件齐全、技术合格的司机,并负责车辆安全和司机的管理。 3、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车辆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流动资金。 4、乙方应当仔细全面履行本协议,如果甲方发现乙方逃避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损害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扣留车辆,并要求乙方进行清算;乙方拒绝清算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抵偿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时,甲方有权申请将车辆拍卖,以拍卖价款抵偿乙方所欠债务。 5、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短少、灭失、被盗、车辆迟到、司机违章、违规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每月某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行政管理费,逾期交纳的,甲方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7、按公司规定购买保险,处理交通事故及索赔,承担保险索赔不足部分的全部责任。 8、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抵押和担保,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过户、转让、抵押、担保无效。同时,甲方有权将擅自转让和过户的车辆收回,并无条件没收风险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合作期间,乙方必须条件服从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如因违规违法、违规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10、乙方不得在未与甲方、相关第三人结清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办理合作车辆的过户、转让、抵押、担保。 11、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立马办理各项费用的购买以及证件审验、换证、补证手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连续二个月或年累计三个月不按时交款的,甲方有权停办有关证件和批文。 12、其它: 七、其它 1、《合作经营集装箱拖车业务协议书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车辆转让协议》与本合同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甲乙双方有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与本合同一并执行,与本合同抵触之处,按本合同执行。 16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可经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17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加盖甲方骑缝章。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某年某月某日签约地点: 集装箱运输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26吨/40),否则,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立马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立马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船舶开航后,乙方立马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立马送抵收货人仓库。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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