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贸易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关键词公共卫生事件经济风险贸易合同作者简介:邹业锋,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研究方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法治政府建设风险防控。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7.201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危害国民平安和经济平安的重大隐患,世界各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除采取必要的人员控制外,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工具等也都会采取一定措施,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经济。为更好地降低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卫生条例有针对性的完善、细化我国设计国际突发公共平安事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概念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贸易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风险。本文将从国内外对这两者的法律界定入手,研究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我国外贸企业降低合同履行风险的对策。一、国内外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ForceMajeure〕一词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现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种商业合同中,由合同各方就构成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等进行约定。〔一〕国外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同国家法律对“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规定那么不尽相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并未就“不可抗力〞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用合同受阻或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Contract〕制度。其中合同双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目前,全世界有93个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成员国〔包括中国、以及美国、欧洲大局部国家〕,因此公约在涉及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中适用广泛。公约第79条并未使用“不可抗力〞这一词汇,使用的是“障碍〞〔Impediment〕,该条虽未使用“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Hardship,相当于“情势变更〞〕的概念,但国际上主流观点认为该条款不仅规定了“不可抗力〞,而且也规定了“艰难情势〞。〔三〕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天道酬勤我国民法总那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采取了主客观要件相结合的模式。从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出,合同当事方如要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减责,除了不可抗力事件本身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条件或符合合同约定外,还要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四〕中国贸促会出具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