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铁路物资运输保险合同范本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物资运输的平安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消费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根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物资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一)根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漂浮、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犯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物资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物资所支付的直截了当、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根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物资的散失的损失;2.液体物资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物资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物资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物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物资运抵目的地后,假设收货人未及时提货,那么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以下缘故造成保险物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物资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物资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物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物资假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得悉后,应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