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东中经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4号。委托代理人石建国,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金巨人科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雪彤,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290号。原审被告王艳玫,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4号。上诉人马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XX)东经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锐的委托代理人石建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雪彤、王艳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XX年9月29日,被告马锐与原告业务员吕天翼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从原告处购置东芝笔记本4台、网卡4个,共计款104400元;原告以汽车快运的方式给中南公司发货,中南公司以电汇的方式即时给原告汇款。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为中南公司供货,中南公司作了电汇凭证后,却将汇款撤回。XX年11月2日,中南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00元,余款100000元未付。同日,该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济南金巨人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一周内付清)〞;,并加盖了该公司财务公章。此后,被告分屡次支付原告货款60700元,余款393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中南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股东系马锐、张雪彤、王艳玫,三人分别注入资金20万元、10万元、20万元。XX年9月,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该公司未参加1999年年检为由撤消了其营业执照。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马锐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该合同有效。被告马锐系中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货物由中南公司买进后用于经营,故被告马锐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中南公司承担。因中南公司被工商局撤消营业执照,故中南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公司股东承担。中南公司于XX年11月2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