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XX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9月29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9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开展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开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