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根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兴旺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把握、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那么。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接受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其次章考核任职条件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争辩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争辩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效劳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正正派,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当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二〕因有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撤消执业证书的。第三章考核任职程序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依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进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支配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十条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举书。第十一条经公证机构推举参与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