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5篇1.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内涵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在交通行业的具体表达。我国关于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6年202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规定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精神的指导下,交通部在2022年年初制定了关于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即在交通部门内部将制定政策、标准制度、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在此根底上,组建相对独立、集中假设干交通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因此,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本质就是“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执行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综合统一行使〞,即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分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交由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2.构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2.1机构设置在宏观层面,交通行政分为公路交通行政和水路交通行政。其中公路交通行政包括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收费稽查行政、公路交通规费稽查;水路交通行政包括水运行政、航道行政和港口行政、水路交通规费稽查。考虑到公路、水路是两种独立的运输方式,可以在交通运输厅内部设立公路及运输管理局和港航管理局,分别履行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规费征稽、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执法门类的相关任务合并,组建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作为全省交通行政执第2页共3页法的指导者和监督者。各专业管理机构所有的交通行政检查、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职权集中划入执法总队,审批许可职能仍留在专业管理机构。地市及县级管理机构可根据与省级行政管理机构大体一致的原那么,结合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和行政地位相应设置,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2.2责任划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机构设置可以概括为“一厅二局一总队〞模式。公路及运输管理局承担本辖区内公路的建设、养护、路政、运政、规费征稽等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