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产法讲座之四十四平安生产的国家监督(三)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以及进行监督检查,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部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严格进行审查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条件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必须严把审批关。从实践中看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时把关不严,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有的部门在审查时失之于宽,有的甚至根本不予审查就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还有的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造成把关不严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对平安生产不够重视,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的是照““顾人情〞、关系〞,把法律规定放在一边;有的那么存在各种腐败行为,如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大“开绿灯〞。从实践中许多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原因看,都与有关部门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时把关不严有关。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反映也较为强烈。因此,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程序,严格、逐项进行审查,既不能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也不能违反程序要求,更不能不加审查。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也不能搞所谓的先批准,后整改〞等。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入生产经营领域,从根本上保障平安生产。因此,平安生产法的这条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2)必须严肃处理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实践中,一些单位未向有关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批准或者验收,即擅自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