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权的特点论述美国陪审制度改革的意义在18世纪,美洲殖民地的居民出于自身原因保存了陪审团制度,即把该制度用作一面盾牌,抵抗英国的压迫和处分。200多年来,美国社会己经形成共识:保证人民享有让陪审团主持公正的权利,是一种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为重要的人民的权利。因为人民可以不关心政治,不参与政治,但却必须要在现实社会生活,而生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如何来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和纠纷,保证人民安宁地生活,就需要陪审团制度。美国刑事陪审制度更多的是意味着民众对司法权的分割,使得民众的法律价值和情感得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司法即裁判,它是基于社会纷争和刑事犯罪的客观存在而存在的。“非予兼听那么无以明断〞,它的使命就是依据既定标准判断是非曲直。其次,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非因诉讼或控方提出不得主动行使。“提前介人〞、“挖掘案源〞、“保驾护航〞等主动启动司法权的方式都是违背司法权内在要求的。第三,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对于当事人,它是中立的,不依附任何一方;对于国家机关,它既非立法机构,也非执行机关。司法权的行使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第四,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力。程序具有科学性、法定性,偏离程序既会加大诉讼本钱,影响效率,也会招致裁判不公。最后,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或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结果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着社会公正,一旦司法公正受到质疑,社会公正便荡然无存。那么美国陪审制度改革的意义表达在哪里呢(一)促进司法民主,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因此,司法不应当完全由专职的司法人员把持,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们的意见就在于反映民意。“陪审团审理一直以来被看作一项重要权利,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被视为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民众能参与司法审判,就是使国家司法权归于人民,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简易陪审制有两个优点:一是减少因陪审员意识不一致而造成悬案的可能性。陪审员人数越多,形成统一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少,而这对刑事案件无疑是有影响的。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指控一般需要一致裁定构成犯罪,才能判被告有罪。如果意见不一致,那么可能形成悬案。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二〕简易陪审能节约费用,节省时间,从而降低为所欲为的本钱。自1970年佛罗里达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