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科普、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交通、海事、供水、供电、通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情收集报告、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气象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应对恶劣天气停课安排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