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卷第1期2023年1月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VOL.23,No.1Jan.,2023收稿日期:2022-10-2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私法逻辑与实现路径研究”(22BFX074)作者简介:房绍坤,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晓燕,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几点思考房绍坤,袁晓燕(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法律属性;特别性;规范内容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465(2023)01-0070-12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而且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都取得了特别法人资格。2022年12月27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工作走上了快车道。基于土地集体所有权而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层级明确、主体多元、地区差异大等特点,并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科学等问题,这些特点与问题对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了挑战。同时,改革实践积累的经验、教训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养料,理论研究达成的学理共识与探讨的学理焦点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供了高效的理论支撑。然而,改革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理论研究中达成的学理共识如何表达为科学的法律规则?争辩的理论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