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婚姻登记瑕疵的现实救济路径及立法完善苏敏(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摘要:我国婚姻登记瑕疵在理论上存在“争论多”、在实务中存在“处理乱”“救济难”的现象,原因在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未能正确辨析婚姻的成立与效力、瑕疵婚姻登记与瑕疵婚姻、撤销婚姻登记与撤销婚姻这几组概念以及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针对现实救济路径的困境,应当进行理论反思,在厘清相关概念及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增设法律规定,有的放矢,针对不同类型的瑕疵,规定不同的救济路径。关键词:民法典;婚姻登记;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30(2023)01-0055-06收稿日期:2022-03-16DOI:10.13757/j.cnki.cn34-1329/c.2023.01.010作者简介:苏敏,女,安徽安庆人,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妥善解决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瑕疵救济渠道不畅的现实问题,两高两部在答记者问中提到,该《指导意见》针对婚姻登记瑕疵救济难的现实问题,通过完善司法与行政协作机制,推动此类问题妥善处理,对于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1]。然而,尽管《指导意见》的出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亦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指导意见》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2],暂且不论《指导意见》能否发挥积极作用,其发布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其一,我国现实生活中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等瑕疵婚姻登记现象不在少数;其二,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瑕疵救济较难,其救济面临着多部门多程序重叠交叉的复杂乱象;其三,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婚姻登记瑕疵有关问题的争议、分歧都较多。实践的需要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解决上述问题的实际需求必然催生学界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大量研究。但以往的研究未能从理论上反思我国婚姻登记瑕疵之所以存在“争议多”“处理乱”和“救济难”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因而研究大多停留在表面或较为片面,未能提出解决这一难题的较为全面的建议。故而,笔者针对我国婚姻登记瑕疵现实救济路径的困境,追本溯源,通过理论反思,提出突破困境、完善救济路径之立法建议以供立法者参考。一、婚姻登记瑕疵的现实救济路径选择及其困境婚姻登记瑕疵并非严格意义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