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207-肇始于1872年的国家公园体制经过实践的锤炼,逐渐成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关键措施。在我国,“打造国家公园总体布局”的目标一提出,就被视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诸如《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方案相继颁布,国家公园体制在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关于国家公园推进的相关问题,已有学者先行着鞭,但相关研究中对国家公园建设进程中农民权益法律保障途径研究有待进一步开展与加深。本研究即着意于此,拟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不足之处为切入点进行考察,聚焦于国家公园建设中农户权益保障的法制完善,以期为深化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贡献一得之见。1国家公园体制推进中的农民权益获得方式的转变1.1国家公园的发展历程:从“理念政策”到“试点探索”《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对国家公园的涵义和国家公园的设立目标、管理体制等做了释义。国家公园是以实现生态保护和生态利用为核心目的,由国家层面批准设立,由国家行使经营权和管理权,具有明显生态特色的自然保护地,其往往具有区域涉及范围大、类型众多复杂的自然环境系统[1]。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总体方针为“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其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发挥着生态维护功用、科教旅游功用。在国家公园理念的兴起和政策的指引下,国家公园试点得到全面的规划与安排。2016年,《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颁布并成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在方案的总体方针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法规共同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保驾护航。规划总面积约146万hm2的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分布于黑龙江、吉林两省,范围涉及的行政区划极为复杂,涵盖3个国有农场、70个林场[2]。黑龙江、吉林两省政府与虎豹局相互协调,全面统筹国家公园试点的管理和推进工作,成功实现从“理念政策”到“试点探索”的重要嬗变。1.2农民权益获得方式的转变:从“生产活动”到“生态补偿”农民权益往往是较为宽泛的概念,包含生产活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权益。在我国,土地对农户而言具有多重功用,它不仅行使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功能,还具备农民生活保障的社会功能,即农民可以在土地上进行生产作业获取相应的农作物,或将其进行售卖以获取利润。囿于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功能,农民作为维护国家公园生态利益的基本主体,必然会受到生产活动上的限制。为了将生态保护与生存发展相协调,生态补偿机制由此建立并不断发展。位于国家公园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