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与审计师声誉毁损∗王春飞葛秋辰郭云南(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100081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31001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100029)【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审计师个人信用数据获取受限,鲜有大样本实证文献系统检验审计师个人声誉机制的效应。本文利用新《证券法》实施后要求公开披露审计师个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独特制度背景,分析了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在公开披露之后,声誉受损的审计师的客户数量会明显减少,说明监管结果公开披露有助于审计师个人声誉机制新陈代谢。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公开披露之后,再融资需求较高的公司或财务信息透明低的公司会减少新聘声誉受损的审计师,但高风险的公司可能会主动选择声誉受损的审计师。【关键词】声誉毁损;行政监管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审计需求一、引言由于真实的审计质量无法直接观察,审计师声誉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成为事先判断审计质量和选择审计师的重要依据。在发达的经济体中,市场规模通常是声誉的重要显性指标,但在新兴市场,市场竞争机制似乎并不有效,市场规模较大的事务所似乎并没有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市场机制的失灵为市场监管介入提供了机会,根据介入的时间可分为:事前行政许可、事中监管检查和事后行政处罚。然而事前和事后市场监管由于自身局限性并没有实现其政策目标(张奇峰,2005;刘峰等,2010;王兵等,2011)。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大背景下,属事中监管范畴的行政监管措施被新《证券法》首次纳入法律框架。从理论上分析,行政监管措施作为一项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但是由于数据获取的问题鲜有大样本实证的文献关注;从实务上看,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效发挥作用一直倍受争议,比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2021版)》在处罚指标中就删除了行政监管措施指标。本文利用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续聘公告中披露过去三年审计师个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准自然实验机会①,使用双重差分的方法(DID)来估计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的经济后果。遵循以往审计师声誉研究文献,本文使用审计师客户数量变化来度量审计声誉受损的后果(Chaney和Philipich,2002;李晓慧等,2016)。研究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