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行政协议救济途径完善之探析———以行政机关视角为切入点杨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审理、裁判案件更加规范,但仍在行政协议本身性质、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等问题上存在争议。通过对2018-2020年的司法案例筛选,将402个案例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为标准进行分类,聚焦行政机关救济途径的现状。对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适用双向性的合同纠纷审查方式及协议撤销权性质界定等方面展开分析,明确存在行政机关救济途径不明确的问题,提出在行政协议中增加约定条款、构建行政机关协议撤销权、设置程序性规则约束行政协议撤销权等救济途径,力求达到私法契约自由与公法监管行为之间的平衡。[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救济途径司法审查协议撤销[作者简介]杨琳(1998-),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②参见陈无风:《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清华法学》2015年第9期。③参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行审复6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在立法层面完善了部分行政协议存在的问题。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①。虽然受到依法行政原则和既有规范的约束,禁止行政机关通过瑕疵的意思表示达到行政目的,但事实上,行政协议领域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②。同时,由于我国一直以来行政诉讼中都维持“民告官”的恒定角色,在《审理规定》中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拥有的救济途径作出具体说明。当违约的一方为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机关是否只有非诉强制措施这一条救济途径?一、行政机关现有救济途径分析《审理规定》通过施行之前,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规则缺失,由于协议双方地位悬殊,违约情况频繁出现,这导致行政协议的发展艰难。针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不能的情况,救济路径无法统一成为比较显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