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分配制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安排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围绕完善分配制度,党的二十大在做出“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战略部署的同时,首次提出了“两个规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战略目标。1毫无疑问,以“两个规范”定位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代表的分配制度完善目标,系中国分配制度建设领域的大事件。它标志着,着眼于促进共同富裕的中国分配制度建设步入了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两个领域兼容、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两种调节并重的新征程。植根于当下中国的国情、税情,站在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的立场上深刻体味、全面理解“两个规范”带来的变化,可以得到如下两个互为关联的基本认识。其一,“两个规范”的实现,主要靠直接税而非间接税,主要靠对居民个人的课税而非对企业法人的课税。故而,加快健全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特别是增加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提高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势在必行。其二,“两个规范”的实现,不仅要针对流量课税,而且要针对存量课税。不仅要靠收入分配环节的所得课税,而且要靠财富积累环节的财产课税。故而,加快完善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于收入分配环节征收的流量税和加快开征以房地产税为代表、于财富积累环节征收的存量税,势在必行。无论是针对流量课税,还是针对存量课税,也无论是收入分配环节的所得课税,还是财富积累环节的财产课税,只要属于直接税体系,只要属于对居民个人征收的直接税,特别是只要以“两个规范”定位税收调节,只要税收调节跃出收入分配环节而扩展至财富积累环节,从而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全方位介入国民收入分配,都涉及税收征管,都会极大地挑战现实的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故而,都须伴之以税收征管机制的现代化转化——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征管机制。这是需要从理论上说清楚、讲明白的。一、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基本特征类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由现行税收制度格局所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机制格局可以从总体上归结为具有如下三个方面基本特征。其一,主征间接税。既然现实中国7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源于间接税,那么,同价格“通道”税相对应,税收征管机制的构建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运行当然主要围绕着间接税而展开。抓住、抓好了间接税,就等于抓住、抓好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其二,主征企业法人税。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