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学报JournalofAnyangInstituteofTechnologyVol.22No.1(Gen.No.121)Jan.,2023第22卷第1期(总第121期)2023年1月DOI:10.19329/j.cnki.1673-2928.2023.01.014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本土化构建谭喆(广西民族大学,南宁530006)摘要:传统的地役权制度以及相邻关系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生态公益保护需求,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势在必行。我国引入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还存在环境保护地役权性质不明确、环境保护地役权需役地不确定以及违反“役权不适用于自己的物”原则的理论困境。因此,应当基于我国的国情,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并且明确环境保护地役权的性质,同时适当对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理论改造,构建以环境保护地役权种类、时限、设立方式、保障措施以及监督机制为基本内容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关键词:地役权;环境法典;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28(2023)01-0056-05环境保护地役权又名生态地役权、生态保护地役权,是指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为了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与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有效合同,限制相应主体对土地利用的权利。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是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的重要制度,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制度上确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具体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1]因此,应抓住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1构建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环境治理方式提出了新思路:应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系统安排。以往的环境治理工作方式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被动性,突出表现为环境损害发生后的再治理。因此,基于我国现实的、优化环境治理方式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更符合新时代环境治理工作,尤其是对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事务治理具有更为长远的意义。构建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构建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是区域生态整体保护的重要途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有利于特定区域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理想的生态系统不仅包括各类森林、草场以及野生动物,还应当包括人类。人类作为食物链顶层的消费者无法脱离生态系统而存在。过去,当环境损害发生时,经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