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与合同无效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那么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那么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那么〞。过错责任原那么,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当民事责任的根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那么。按过错责任原那么,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当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那么而所要承当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通那么、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确实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复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当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当连带赔偿...